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不知不可的網路轉載守則

文◎媒體識讀推廣中心


輕點滑鼠遨遊網際,其中總有許多讓網友怦然心動,忍不住想要擅自轉貼和他人共享的各種資源。此種未經原創者允許的盜用行為,尤以青年學子更甚之,因相關背景知識的不足,加上網路使用頻率繁長和貪其便利的心態,導致隨意轉貼、下載網路資源的錯誤舉動一再發生,如遭人檢舉,所要付出的罰責更是龐大,嚴重者甚會讓人傾家蕩產,不可小視。因此,學習如何正確的引用、轉載網路資源,對網友們來說實為相當重要的保身之技。

什麼是網路著作權?

當作品完成即刻便開始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也就是說,著作人除可以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時要用真名、假名或不標示姓名(姓名表示權),另亦有禁止他人任意改變之權利(變更禁止權)。上述均屬於著作人所擁有的著作人格權,且不可轉讓或繼承。除了著作人格權外,創作者尚擁有著作財產權,前者是不可以轉移給他人的權利,後者是與獲利有關,可以透過權利轉移的方式讓渡給他人使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因應網路時代的來臨,於民國92年參酌國際先進國家之相關法源進行著作權法修改,賦予著作權人享有同意或禁止他人利用網路傳輸其著作之專屬權利,亦即「公開傳輸權」,對於網路傳輸著作的適宜範圍,也作出明文規範。網路傳輸實質上包含了上傳﹙upload﹚、下載﹙download﹚及對公眾提供﹙Making available﹚等行為。但不問係上傳、下載或對公眾提供,除符合著作權法所訂之合理使用相關規定外,均須取得著作權利人之授權同意始謂合法。


至於合理使用的標準,除法條規定外,更會視當下網友的使用狀況及情境而定,下述四點亦為重點評判標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通常來說,以個人、非營利且不影響原創者利益的引用方式,會有較大的彈性使用空間。



好東西不一定能和好朋友分享

網路資源豐沛,抱著「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心態,網友在個人部落格、電子佈告欄(BBS)、論壇或其他公開網域中轉貼、收納文章圖片、影音程式等資源更是習以為常的動作。在再傳播的過程中,部分網友會特別註名出處,解釋文章或圖片來自某人的創作,以避免著作權上的糾紛。但這樣仍是不夠的,因為著名出處只是重申作者的「著作人格權」,亦即作品是由誰創作、製造,而網路資訊的轉載卻含括另一層面的公開傳輸和再重製的「著作財產權」關係,並非註明出處,或是利用廠商提供的「引用守則」,就不會有侵權的問題,最保險的方式為獲得作者的親可,否則於法仍有議論的空間。


以文章的轉貼為例,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網友若要援引此法進行轉載時,有兩個很大的限制必須要注意,一是必須是「時事問題的論述」,如果不是跟政經、社會等有關的時事問題討論或評析的文章,只是文藝作品、學術論述等,就不能依該法條主張擅自轉貼、公布,更別說其他個人創作的影音作品;二是必須著作權人發表在網路上時,沒有「禁止轉載」或類似文字的限制,如有明確表示,網友當然就不可隨意轉載。


另外,有部分網友會把自行改編、非原創的影音作品或圖片放在網路上供己使用或讓人觀賞,類似的再製動作也有須注意的地方。於法規定,改編後的作品須含有改作者自身的想法創意,才能逕行對原作予已翻造,並擁有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但假使網民在改編的過程中,只是簡單的運用美工軟體將其特效化或略作修飾,並未含有自己另類、新穎,有別於原作的創意表現,是不被允許且違反著作權法精神中鼓勵創作與著作流通的目的。因此,使用者在從事類似的修改原創動作時,必須適當的拿捏標準,以免誤觸罰責。



P2P軟體 下載有理?

根據調查顯示,目前台灣網友頻寬使用量最大的服務,就是P2P(Peer to Peer)軟體,如Kuro、eDonkey、Fox等。在P2P軟體中網友可以和其他使用者串連,分享彼此電腦中的影音程式等物件。有許多使用者認為此種交流屬於「私下」,未涉及商業利益,或甚有部分網友認為自己已經繳錢給P2P的營運業者,理應可以進行下載作業,並未涉及侵權的問題。然而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網友使用P2P所進行的下載動作,如果未遵守著作權法中所規範的合理使用範圍,仍是會觸法受罰的。


網友在分享、串連的過程中,因為只要是該P2P軟體的使用者,就可以把分享者的電腦當作伺服器進行下載,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就是屬於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公開傳輸」行為,且這種違法的公開傳輸行為,會讓著作被侵害的損害相對擴大。雖然個人在分享的過程中並沒有因此獲益,但實際上已造成著作權人在商業價值上的重大傷害。既然可以免費獲得,當然沒有人會願意花錢購買。且此種「大方」地分享他人著作的全部,也不屬於法源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當然不被允許。


至於網友付費給P2P業者的使用行為也為同理。網友必須清楚的明瞭,其付出的金錢是使用該軟體所要負擔的費用,並非資源下載的權利金,因此只要涉及非法使用,使用者仍要遭受裁罰。雖然P2P業者一再爭取其合法性,認為該行為屬於法定的「私人重製」範疇,但卻忽略該條例的前提必須是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而網友們這種轉載方式根本與之不符。



遵守規範 保障你我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對於著作財產權所作的限制,在限制的範圍內,任何人皆可依法自由使用他人的著作,而不會構成權利的侵害,且不須事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網路上的資訊,如果受著作權保護,任何人在法律所容許的合理使用範圍內,仍然可以加以利用,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慮。反之,如果相關的轉載行為已經超出法律所容許合理使用範圍,最好還是經過原創者的同意。


因此,網友在行動前必須三思而後行,如果有相關之網路轉載問題,也可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http://www.tipo.gov.tw/)查詢,瞭解詳細且正確的轉載方式。畢竟,沒有人會喜歡自己的創意作品被別人隨意剽竊竄改,遵守網路著作權的規定,同時也是尊重他人智慧結晶的行為表現。



參考資料:
陳家駿 網際網路虛擬世界著作權觀http://www.lib.ntu.edu.tw/pub/univj/uj2-1/uj2-1_3.html
王世賢 網路行為適法性之探討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act/column/系列20-網路行為適法性之探討.doc
董崇明 網路無界‧法律有界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act/column/系列22-網路無界,法律有界.doc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