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日 星期二

網路素養追追追

文◎媒體識讀推廣中心


中國時報上月於頭版刊登報導指出,國內知名BBS(Bulletin Board System,電子佈告欄)站批踢踢的Hate板上有篇文章,筆者於文中撰述自己女友移情別戀的心情,由於文章內容露骨,且公佈當事人部分資料,導致後續回應文章多達上千篇,甚至有網友找出文中當事人的真實全名與照片連結並公佈於BBS看板上。雖然點燃火線的原作者發文澄清表示該篇文章為他所杜撰,但眾網友的討論仍然圍繞著首篇文章內容打轉,而原作之首篇文章更是被轉貼到各BBS的看板與網頁上。此事件經中國時報報導後,引發社會輿論軒然大波,除了中國時報的編輯策略遭到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及媒體改造學社等民間監督媒體組織的質疑與批評外,更值得家長與學校教師關注的是青年學子的網路素養問題。

自網路科技普及以來,近年來每年類似的網路誹謗案件約有八十到九十件,此次的事件乃因媒體披露才引起大眾注意。法務部葉奇鑫檢察官表示,文章原作者寫出自己女友的小名與另一男子就讀之學校系所,周遭之人已可辨別文中所指為何人,而文中又寫出具體事項,故觸犯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中之誹謗罪。在網路上發表文章乃是以文字傳播,所以還可能觸及刑法第310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

至於網友後續的批評文章及公布照片之舉動,如是理性討論便無觸法問題,但若使用情緒性語言或粗俗之不雅用語辱罵,則為公然侮辱罪。網友如僅是於BBS貼上照片之連結並無問題,但若未先經拍攝者同意而轉貼他人所拍攝之照片至網頁上,或是任意轉錄他人公開發表之文章,皆有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另外,葉檢察官也指出,目前正在立法院修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範圍除了現有之公務與非公務機關外,未來將增列個人部分,意即修法通過後,網友任意公布他人的私密資料,也是觸法行為。除了以上所提及刑法之罪責,網友尚有民事責任的問題,如侵犯隱私權等。


民眾如遇到在網路上被人誹謗或辱罵之情況,可盡速留下相關證據,包含文章、發表人帳號暱稱、發表時間、來源IP等,同時通知網站管理人員處理,刪除相關網頁內容,以減低對自身名譽的傷害。另外,可請網站管理人員保留該帳號上網登入的紀錄,以便日後檢警調查,並盡快向縣市政府警察局之電腦犯罪小組報案,由於誹謗及公然侮辱罪皆屬告訴乃論,民眾可先循法律途徑提出告訴,如有和解機會再撤回。


葉奇鑫檢察官強調,網友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時,應注意網路禮儀,不應捏造與事實不符之情節,尤其不可進行人身攻擊。BBS上都有站規以及板規,此類規範往往比法律更為嚴格,網友們如遵守站規與板規,就不易有觸法狀況發生。此外,在轉貼或轉寄文章及照片時,也應注意著作權的問題。網路絕非法外之地,惟有遵守遊戲規則,才能悠遊於網路世界中。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法律所規定的「元」,指的是銀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亦即銀元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